【司法覆核】質疑警方申新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入稟申覆核推翻手令
發布時間: 2022/08/10 16:09
警方於2020年8月以涉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,並獲手令於大樓內檢取部分資料。警方於上月(7月)初根據 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細則取得新手令,獲准檢視黎兩部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,即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。黎智英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質疑「指明證據」是否包括新聞材料,以及裁判官是否有權發出手令,要求法庭推翻手令及聲明手令無效。
申請人黎智英;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,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被列有利害關係人士。
入稟狀指,警方於2022年7月8日,根據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申請手令獲批,從申請人兩部手機撿取「指明證據」,即包括新聞材料。申請人指警方若須檢視新聞材料,應根據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申請手令,裁判官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批出手令。
入稟狀指,警方早於2020年8月已根據《警察條例》申請手令,檢取了申請人兩部手機。申請人亦已就2020年手令入稟高院,要求法庭封存有關材料,禁止警方查閱,並要求法庭歸還屬法律專業保密權或新聞材料的資料。
入稟狀續指,高院法官處理2020年手令時,已頒令就新聞材料作分類及封存,若須調查不屬新聞材料或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的資料,須先向法庭申請。申請人於2022年4至6月期間,已存檔包含以上兩類資料的電子檔案。律政司則於6月27日,就申請人聲稱其中8,179個屬新聞材料而提出爭議,申請人遂就此預備誓章及書面陳詞。
入稟狀指,申請人於2022年7月8日接獲律政司來信,指警方已就相同資料獲得新手令,裁判官已根據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批出手令,並指示警員可就或涉危急國家安全之證據作調查,變相裁判官授權警員可從兩手機檢取新聞材料及其副本,警方因此向法庭申請解封相關資料副本。
申請人指警方擬獲頒令解封有關資料副本,而新手令是嘗試用作迴避原有協定程序,基於新手令之合法性,以及警方企圖修改協定,從而獲准解封資料作調查用,申請人反對有關申請,有關警方申請押後至8月22日處理,申請人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。
入稟狀指,根據條例「指明證據」不應包括新聞材料,因此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並沒有賦予權力裁判官,准許警方檢視及搜查新聞材料。申請人遂要求法庭撤銷裁判官批出手令之決定,並聲明手令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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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